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64號
- 原告
- Charles Irwin Frankel(中文名:周逸珩)
- 訴訟代理人
- 陳業鑫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仁興律師
- 被告
- 成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陽玄
- 訴訟代理人
- 凃榆政律師
- 設臺中市潭子區臺中加工出口區建國路00號
朱仙莉律師
陳瑞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1年5月20日下午2時整在民事第五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1年4月20日上午11時在民事第五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