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79號
- 原告
- 郭珮淇
- 訴訟代理人
- 郭福榮
- 被告
- 和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鳳瑛
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勞動事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施行後,按其進行程度,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終結之,不適用本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5年3月15日對被告提起本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因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3月18日以105年度補字第50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958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5年3月24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嗣原告對上開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再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9年7月29日以105年度抗字第220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確定,是本件原告應依法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1份存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