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07號
- 原告
- 黃生耀
- 訴訟代理人
- 洪嘉威律師
- 被告
- 印度商塔塔顧問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凱薩Karthigeyan Sethumadhavan
- 訴訟代理人
- 白丞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印度商塔塔顧問服務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印度商塔塔顧問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