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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07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劉奐忱

原告
黃生耀
訴訟代理人
洪嘉威律師
被告
印度商塔塔顧問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凱薩Karthigeyan Sethumadhavan
訴訟代理人
白丞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印度商塔塔顧問服務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印度商塔塔顧問服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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