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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47號

懲罰性賠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何世全

上訴人
即原告
義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安卓
送達代收人
陳冠銘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恩里間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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