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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50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吳昀儒

原告
陳珮綺
訴訟代理人
林慈政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小北百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軒
被告
冠嘉生活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泰
訴訟代理人
張爽文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居威律師

李佑均律師

邱靖棠律師

林慧珍

江蓮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併請原告就㈠其自何時起患有川崎氏症。㈡原告於民國107年7月19日因車禍致受有右足第五蹠骨位移性骨折、兩側手肘有擦傷、背部挫傷、右膝挫傷等傷勢,於107年7月30日起至台中長安醫院復健,於109年7月28日回診時,經醫生診斷有「肌力不足」,請問此段期間,尚有無因「肌力不足」至其他醫院復健或就診,若有檢陳報相關資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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