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3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13號
- 債權人
- 永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介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特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榮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債務人特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