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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6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
    王專誠聲請對於債務人磐盛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26號債 權 人 王專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磐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僱傭契約書影本或勞工保險局投保工作年資資料影本或其他足以證明受僱於債務人之相關釋明資料。 ㈡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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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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