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金振益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6號債 權 人 金振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振輝、楊素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聲請狀並未記載。 ㈡釋明對債務人吳振輝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附件契約書立約人為楊素妙一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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