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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1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5號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債務人
天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王鋐秝即王美煌
法定代理人
債務人
黃趙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貳仟叁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天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07年03月01日邀其餘相對人王鋐秝即王美煌、黃趙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一筆:新臺幣123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7年03月01日起至122年03月01日止,每壹個月壹期,分18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本金寬限期二年,利息前二年依定儲指數(按季)+0.6%(目前為年率1.68%)計收,第三年起依定儲指數(按季)+0.72%計收。

㈡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契約書為據。

㈢債務人天御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每月1日繳付利息,上開借款自108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依授信契約書中第八條第一款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王鋐秝即王美煌、黃趙傳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授信契約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125號利息:┌──┬───┬─────┬──────┬──────┬───────┐│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 001│新臺幣│天御生技股│自民國107年3│至民國109年3│年息百分之一點│││123000│份有限公司│月1日起 │月1日止 │六八│││000元 │、王鋐秝即├──────┼──────┼───────┤│││王美煌、黃│自民國109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趙傳│月1日起 ││八│└──┴───┴─────┴──────┴──────┴───────┘違約金:┌──┬───┬─────┬──────┬──────┬───────┐│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 001│新臺幣│天御生技股│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123000│份有限公司│1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00元 │、王鋐秝即│││百分之十,逾期││││王美煌、黃│││超過六個月部份││││趙傳│││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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