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0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94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邱慧玲
- 債務人
- 桔果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彭泰鈞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彭郁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壹萬陸仟零伍拾玖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柒仟零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㈡新臺幣壹佰零肆萬玖仟零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㈠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㈡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