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粘智昇
- 原告康福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鑫菓菜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36號債 權 人 康福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智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鑫菓菜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應區分「貨款」之請求金額及「票款」之請求金額各為何?及各自利息之起迄日、利率各為何?(若未約定利率, 貨款請求部分之利息應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票款之利息則為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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