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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6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1 日
  •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劉俊豪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賴暎泓創新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19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賴暎泓 債 務 人 創新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俊豪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伍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肆佰叁拾陸元②新臺幣壹佰肆拾萬捌仟陸佰伍拾元③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陸佰壹拾玖元④新臺幣玖拾伍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自①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②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③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④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①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②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③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④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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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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