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1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126號
- 債權人
- 李永輝即仟貿五金行
- 債務人
- 三星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佩茹
一、債務人三星工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 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513條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三星工業有限公司、張佩茹為債務人,因購買機械五金等刀具未為付款,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然依債權人所提出之統一發票JB46336169、JB46336272、KY45909097、KY45909211之三聯式發票影本、應收帳款明細表7張影本所示,買受人、客戶名稱均為債務人三星工業有限公司,另依債權人所附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所載三星工業有限公司係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法人,張佩茹為其法定代理人而為法律行為,而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且債權人所附之證物均無從釋明張佩茹與債權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從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佩茹核發支付命令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