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3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348號
- 債權人
- 王金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衛爾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賴銘得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支付命令是否對債務人衛爾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賴銘得二者聲請連帶給付?因當事人欄內載明債務人賴銘得為連帶債務人,惟請求標的內未請求二者連帶給付,請具狀陳報,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㈡提出債務人衛爾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王浡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請提出債務人賴銘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