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85號
- 債權人
- 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蕙
- 債務人
- 廣聯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泓樟
一、債務人廣聯汽車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宋泓樟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票號AA3157463號之支票發票日為108年9月23日,執票人即債權人提示日為108年10月2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有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影本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上開支票,對於發票人以外前手宋泓樟,已喪失追索權,其聲請就此支票對宋泓樟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