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0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094號
- 債權人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債務人
- 輝臻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在勝
- 債務人
- 陳輝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