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1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105號
- 債權人
- 友利得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祺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相對人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86765638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徐崑堂、廖淑珒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