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89號
- 債權人
- 黃絢宙
- 債務人
- 能馗建設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彥呈
人
一、㈠債務人能馗建設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劉彥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給付,於其中一項債務人已為給付者,他項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