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4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491號
- 債權人
- 蔡嘉翔即展嘉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晶璽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連帶給付之記載是否有誤?
㈡提出承攬契約書影本。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總工程款新臺幣「549.399元」尚有工程款「349.399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請勿用小數點)
㈣提出總工程款新臺幣549,399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