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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58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583號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集丞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請求標的及數量是否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抑或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因本件債務人為扣薪單位之第三人,僅得就收受移轉薪資命令後每月按比例支付與債權人,依聲請狀說明第5項所載,分配後金額為新台幣57,815元,若有誤繕,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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