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82號
- 債權人
- 東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森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安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㈢確認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