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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12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20號

債權人
東大不銹鋼門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大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富空間景觀設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積欠貨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㈡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

㈢請求利息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如依貨款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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