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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1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29號

債權人
福榮造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安
代理人
陳色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戴羽萱即笠林景觀設計行、戴仲民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戴羽萱、戴仲民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戴羽萱、戴仲民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對債務人戴仲民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依狀附銷貨單及銷貨憑單客戶名稱為笠林景觀設計行,而戴先生僅為連絡人)。

㈣提出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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