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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81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29號

債權人
福榮造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安
代理人
陳色珠
債務人
戴羽萱即笠林景觀設計行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對債務人戴仲民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依狀附銷貨單及銷貨憑單客戶名稱為笠林景觀設計行,而戴先生僅為連絡人);提出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9年6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就請求債務人戴仲民連帶給付部分,未為釋明,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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