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6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47號
- 債權人
- 毅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加媁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熊秉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究為「直航租車」或「毅泰租車」?(因出租單所示車主公司為直航/毅泰租車)㈡提供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㈢提出維護費19,100元之收據或發票影本。㈣提出營業損失6天之釋明資料。
㈤提出超行駛里程738元之釋明資料。㈥請求利息年息12%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計算。)】,此項裁定已於109年6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