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8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黃韋達、聲請對於債務人龍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886號債 權 人 黃韋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蔡雨倫、蔡永隆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龍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 勿省略)。 ㈡確認龍興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聲請狀 未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之。(請 求標的之聲明中應載明請求「債務人等連帶給付,及督促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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