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0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001號
- 債權人
- 施昭同
- 債務人
- 高乾奎
- 債務人
- 昶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奕男
- 債務人
- 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臺麟
一、㈠債務人高乾奎、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件附表一所示年息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上列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時,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㈡債務人高乾奎、昶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件附表二所示年息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上列任一債務人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時,其餘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