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277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277號
- 債 權 人
-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潤逢
- 代 理 人 蕭玉玲
- 債 務 人
- 朝日剛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溢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柒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其中⑴新臺幣伍拾捌萬捌仟陸佰叁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二日起,⑵新臺幣陸拾伍萬玖仟壹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