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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3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37號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代理人
陳月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容盛科技有限公司、郭采綾即郭敏對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臺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容盛科技有限公司經債權人陳報業已廢止,其廢止前之股東僅剩汪雨凡一人,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惟汪雨凡業已死亡,請補正容盛科技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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