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9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989號
- 債權人
- 林志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晴大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對債務人許家璋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借款協議書,立約人為晴大股份有限公司而許家璋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債務人僅清償債務至第11期釋明資料。
㈢陳報請求金額4,033,0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