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7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747號
- 債權人
-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方偉國際車業有限公司、蘇靖閎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5月電費金額為何?
㈡釋明電費對債務人請求32,503元之依據為何?(因此張電費計費期間為108年12月27日至109年3月2日,非債權人所稱5月電費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