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8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采淇
- 當事人金鋐展業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宇銳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806號債 權 人 金鋐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采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宇銳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臺端聲請狀狀尾未蓋有債權人金鋐展業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印文,請具狀補呈。又聲請狀上載明有證物:發票影本二紙,然聲請狀內並未見其證物,請補提證物。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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