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788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張志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配奇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李政達、李
志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配奇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配奇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27582177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顯示債務人公司之代表人為「缺額」。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