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3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306號
- 債權人
- 阿霖蔬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志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一心飲食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㈡陳報一心牛排館與一心飲食店有何關聯?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㈣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出貨單影本抬頭為阿霖青菜行)
㈤「阿霖青菜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