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4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427號
- 債權人
- 陳蕙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鉦鑫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鉦鑫有限公司業於107年6月6日府授經商字第107072777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中記載「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鉦鑫公司開立票據」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支票發票人為源巧有限公司)。
㈢提出源巧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