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89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珈馥國際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新思咖啡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934號債 權 人 珈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惠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思咖啡有限公司、郭勇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9年3月30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 ㈢確認郭勇茂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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