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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70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9703號

債權人
龍辰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憲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野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㈡確認附表編號8、9、10之金額是否有誤?(因與狀附104年4月、5月、6月之統一發票金額不相符)

㈢確認債務人自102年1月至105年5月共積欠貨款新臺幣5,466,596元是否有誤?

㈣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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