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05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陳松林、聲請對於債務人鄭英傑、錦宏泰精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0550號債 權 人 陳松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鄭英傑、錦宏泰精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整修期間出入住宅不便費用10,000元之計算式及得據以向債務人請求依據及其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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