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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3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301號

債權人
尚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德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均發科技有限公司、許容鳳、徐海文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均發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許容鳳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並請提出債務人徐海文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若當事人已更名,應具狀陳報

㈡臺端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計算式誤載為月租6,880元,總金額為29,813元,與聲請金額不符,應具狀更正上述二者及當事人欄,並提出更正後之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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