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7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755號
- 債權人
-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瑞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磁震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陳報更正狀,更正請求金額為美金41,250元,惟依原聲請狀附表一所示,美金41,250元於民國109年9月30日已清償,請確認本更正狀之請求金額美金41,250元是否正確?
㈡請務必提出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