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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17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1755號

債權人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磁震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陳報更正狀,更正請求金額為美金41,250元,惟依原聲請狀附表一所示,美金41,250元於民國109年9月30日已清償,請確認本更正狀之請求金額美金41,250元是否正確?

㈡請務必提出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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