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1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160號
- 債權人
- 林昌慶
- 債權人
- 邱品瑄
- 債權人
- 吳良文
- 債權人
- 李倍伊
- 債權人
- 廖婉婷
- 債權人
- 吳昉倪
- 債權人
- 邱鈺惠
- 債權人
- 詹美葶
- 債權人
- 郭侑宸
- 債權人
- 惠、詹美葶、郭侑宸共同
- 兼代理人
- 林昌慶
- 債務人
- 邵亦欣
- 債務人
- 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德龍
- 前列林昌慶、邱品瑄、吳良文、李倍伊、廖婉婷、吳昉倪、邱鈺
一、㈠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林昌慶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邱品瑄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吳良文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李倍伊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廖婉婷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吳昉倪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邱鈺惠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詹美葶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郭侑宸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