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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1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3160號

債權人
林昌慶
債權人
邱品瑄
債權人
吳良文
債權人
李倍伊
債權人
廖婉婷
債權人
吳昉倪
債權人
邱鈺惠
債權人
詹美葶
債權人
郭侑宸
債權人
惠、詹美葶、郭侑宸共同
兼代理人
林昌慶
債務人
邵亦欣
債務人
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德龍
前列林昌慶、邱品瑄、吳良文、李倍伊、廖婉婷、吳昉倪、邱鈺

一、㈠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林昌慶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邱品瑄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吳良文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李倍伊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廖婉婷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吳昉倪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邱鈺惠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詹美葶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邵亦欣、福全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郭侑宸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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