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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7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76號

債權人
崇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俊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中關於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請求標的並其數量中請求金額,及請求原因及事實中價款總金額皆為「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柒拾貳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統一發票、存證信函金額72,072元未合)。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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