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6 日
- 法定代理人翁俊明
- 當事人崇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76號債 權 人 崇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俊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中關於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請求標的並其數量中請求金額,及請求原因及事實中價款總金額皆為「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柒拾貳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狀附統一發票、存證信函金額72,072元未合)。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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