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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2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5271號

債權人
統一東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本幸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加坡商福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支付命令請求金額究為「60,800元」抑或為「60,300元」?因聲請狀內請求標的及事實理由欄之記載金額不同。

㈡依租賃契約書附表六所示,本契約到期後自動展期18月(自111年3月20日至112年9月19日),然契約到期日為111年3月19日,尚未屆至。台端聲請至60期之未到期租金,此可否有據?請釋明其法律依據,若無,應縮減請求之期數,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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