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2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209號
- 債權人
- 聰仲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仲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具狀人為「聰仲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是否有誤?【(因與聲請人「聰仲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並提出正確具狀人。
㈡確認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陳報債務人積欠3,700,909元之應收帳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