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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2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7227號

債權人
李順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家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為「張家豪」之記載是否有誤?(因狀附支票發票人為昌德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而張家豪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家豪非發票人。若本件請求債務人欲更改為「昌德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該公司設立登記於桃園市桃園區,本院無管轄權,先行確認是否仍有聲請之必要再行繳費)。若主張債務人為張家豪,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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