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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766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664號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代理人
江肇基
債務人
聖冠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曾世杰
債務人
人 樓
債務人
李姿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玖萬捌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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