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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95號

債權人
李明珊
債權人
左啟聖
債權人
林千甯
債權人
李美勳
債權人
李錦香
債權人
李耀程
債權人
李榮哲
債權人
樂晨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喜洋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係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李明珊」是否為本件之債權人,若否,請具狀更正之。若是,請求之聲明為何?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㈢確認債權人李美勳姓名究為「李美勳」或「李美勲」?並提出與姓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文件。

㈣提出債務人喜洋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9812601號)之最新公司及公司名稱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提出債權人左啟聖請求超過299,800元部分之相關釋明資料(查狀附匯款申請書金額僅299,800元)。

㈥提出債權人樂晨綠能有限公司、李榮哲得以各對債務人請求20萬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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