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95號
- 債權人
- 李明珊
- 債權人
- 左啟聖
- 債權人
- 林千甯
- 債權人
- 李美勳
- 債權人
- 李錦香
- 債權人
- 李耀程
- 債權人
- 李榮哲
- 債權人
- 樂晨綠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珊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喜洋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係不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李明珊」是否為本件之債權人,若否,請具狀更正之。若是,請求之聲明為何?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㈢確認債權人李美勳姓名究為「李美勳」或「李美勲」?並提出與姓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文件。
㈣提出債務人喜洋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9812601號)之最新公司及公司名稱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提出債權人左啟聖請求超過299,800元部分之相關釋明資料(查狀附匯款申請書金額僅299,800元)。
㈥提出債權人樂晨綠能有限公司、李榮哲得以各對債務人請求20萬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