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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明珊

  • 當事人
    李明珊左啟聖林千甯李美勳李錦香李耀程李榮哲樂晨綠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喜洋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995號債 權 人 李明珊 債 權 人 左啟聖 債 權 人 林千甯 債 權 人 李美勳 債 權 人 李錦香 債 權 人 李耀程 債 權 人 李榮哲 債 權 人 樂晨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珊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喜洋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㈡確認「李明珊」是否為本 件之債權人,若否,請具狀更正之。若是,請求之聲明為何?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㈢ 確認債權人李美勳姓名究為「李美勳」或「李美勲」?並提出與姓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文件。㈣提出債務人喜洋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59812601號)之最新公司及公司名稱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 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㈤提出債權人左啟聖請求超過 299,800元部分之相關釋明資料(查狀附匯款申請書金額僅 299,800元)。㈥提出債權人樂晨綠能有限公司、李榮哲得以各對債務人請求20萬元之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2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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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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