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7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4747號
- 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鋒
- 債務人
- 馥品大飯店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合盟科技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鄒政樺
- 債務人
- 鄒政諭
- 債務人
- 陳照美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叁萬肆仟伍佰叁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馥品大飯店有限公司、鄒政樺、陳照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零柒佰陸拾肆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