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8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830號
- 債權人
- 新承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依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泰源興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依狀載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顯示債務人公司設立於高雄市鼓山區,應為高雄地方法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而應予駁回,請確認是否仍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